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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、赔偿制度
作者:  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18年12月23日 11:01  浏览次数:

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,仪器设备发生损坏、丢失事故后,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;对于违反学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应按学校规定赔偿。针对化学院基础化学实验的特点,低值易耗玻璃仪器的损坏、丢失,按如下规定赔偿:

一、价格在20元以下的按一定比例赔偿;

二、价格在20-40元的,在赔偿50%的基础上,超过部分按40%赔偿;

三、价格在40元以上的,在赔偿50%元的基础上,超过部分按30%赔偿;

四、仪器赔偿费统一回收管理,并补偿相关经费,任何人不得挪做它用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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